元朝时期,女子接受的婚姻教育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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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受到蒙和汉二元文化的影响,女子的婚姻教育与前朝略有不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婚姻由男女关系构成,婚姻问题与女性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女性作为“半边天”在中国古代生产生活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关于女子婚姻教育的研究一直是传统女子教育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也是研究元代“女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择偶之教

  选择什么样的家庭与个人为对象缔结婚姻关系,这是婚姻当事者及其家庭必然要考虑的问题。对此不同的家庭和个人各有自己的想法,同时受所处时代的制约,择偶标准又表现出普遍的社会性,各时期的择偶观具有自己的特征。

  元代前期,人们在择偶时“男看家道,女重颜色”,继承了原蒙古族婚嫁传统的择偶观。主张择偶时,男子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女子要有丽容秀貌,倡导婚嫁论财产、美貌。蒙古族盛行一夫多妻制,而妻子多寡是由财力决定的,“男看家道”可以是牛、羊的数量,也可以是钱财的多少。

  对女子“三从四德”方面的要求甚少,主要看女子的容貌,如一女子有上乘的姿色,白皙的皮肤,高挑的身材,清秀的五官,即使地位低微,也会成为男子聘娶的对象。择偶重财还表现在元代在法律条文中强调聘财的重要地位,大德八年规定:上中下三户聘礼在金银数量各不同。

  如上户需金一银五,中户和下户在金银数量上的要求略有下降,彩缎和杂用绢的数量也少于上户之家。尽管元对聘礼之财做了限制,但聘礼数目仍远远高于唐代,不难看出,婚姻论财越来越严重。

  另外,德行、门第也是择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元时期主张择偶时注重德行和人品,随着不断的汉化,元朝前期重财重色的择偶观有所变化,女子择偶教育也更接近于汉文化,这一时期许多家庭规范就教导女子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攀附高亲,要选择门当户对之家。

  教导女子选择婚嫁对象时,要选择那些有家教且性格良好的人。不能因为羡慕对方家庭优越条件而违反选择配偶的本意。那种以强凌弱、叛乱之子,亦或是家族中有恶疾者不要与他们讨论婚姻之事。可见元时期也仍倡导婚嫁择其德行和人品。

  由于蒙古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虽在现实中四等人制并不十分严格,但受风俗、语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元代女子的择偶教育还存在着一定的门第观念。

  据《元史》载:“薛必烈杰兒娶弘吉剌氏,生牙忽都”。二十七年,海都入寇,牙忽都在战争中丧妻失子,世祖抚慰嘉叹,把弘吉剌氏的女儿赐给牙忽都。仁宗时“燕帖木兒嗣,时年十有二,妃弘吉剌氏,速哥失里皇后之从妹也”。绰氏与弘吉剌氏世代通婚,是择偶门第观念的表现。

  二、收继婚之教

  元是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元朝建立后,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将人分为四个等级。蒙古人征服其他民族后,为保持其自身种族的纯血统性,在早期十分强调婚姻教育,坚决反对蒙古人与其他族人通婚,实行蒙古族内婚,因而收继婚在蒙古人中十分流行。

  当时收继婚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侄收婶母、叔收嫂、弟可收兄作出舍婿收继寡嫂、小叔与寡嫂逃亡后亦准收继、叔可收继要守志的寡嫂、叔可收继未结婚的寡嫂”。元朝早期曾规定妇人要遵从收继婚制作为女子婚姻教育的内容之一。

  随着社会的变迁,蒙汉文化的交融,这种严厉蒙古风俗被汉化政策下的收继婚制已不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仅儒生反对,就是妇人女子也抗而不从。

  如当时蒙古人乌古孙良桢,是坚决反对原蒙古族收继婚制的典范,按照蒙古族原有婚俗,父亲死后,就要收继母亲为妻,兄弟亡,则要收继嫂子为妻,而父母双方诸殒,则不受收继婚俗的限制。元时期,妇人女子反对收继婚的例子在《元史》中比比皆是。

  有哈刺不花之妻脱脱尼雍古刺氏,不仅姿色上乘,而且擅长女工,二十六岁时夫卒,前妻有两个儿子皆年轻力壮未娶妇,想要把脱脱尼收继之,脱脱尼誓死不从,两个儿子百般求讨,脱脱尼破口大骂:你们与禽兽有何区别,收继母为妻,若我死后何颜面对你们的父亲,两个儿子听后,渐惧,谢罪。

  由此可见,随着汉化的加深,蒙古妇女已接受了汉人“烈女不更二夫”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元政府在至元、延祐年间对蒙古族原有的收继婚制做了一些限制,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至元七年七月),兄收弟妻断离(至元十四年四月),姑舅小叔不收继(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延祐二年五月)。

  由此元代女子婚姻教育中要求妇女持贞守节、严守伦常便逐渐发展起来。使元代前期与后期的女子婚教形成明显的差别。

  三、离婚与再嫁

  元代受蒙古族婚俗影响,妇女的离婚和改嫁有一定的自由,不反对离婚,较前代略有变化,规定离婚有三种情况:一种为犯“七出”之状的出妻;另一种为犯义绝的断离;最后一种为夫妇不安谐的和离。

  元代女子的婚姻教育沿袭了自唐以来关于“七出”和“三不去”的内容,“七出”和“三不去”分别是对妻子和丈夫提出的要求,当妻子具备符合“七出”要求中的任何一条时,丈夫可以根据“七出”之规要求离婚,元律规定“七出”的条件与前代无异: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嫉;七恶疾。妻子有“三不去”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则丈夫不得与其离之,即“一,经持公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得弃”。

  《元史·刑法二户婚》中对男子休妻做了限制性规定,有利于女子权利的维护,有利于阻止男子滥用七去之条。但是,如果妻子有奸淫等行为,男子不得与女子离婚的“三不去”规定是无用的。

  元时期家训中也有关于离婚的记载,《郑氏规范》规定:家里的女子如果有奸荡淫秽之事,当即驱逐出门,“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可见,不仅限制男子滥用离婚之条,而且用“七出”之条限制女子行为。元代在唐宋基础上扩大了义绝的范围,且官府能够强制干预断离。和离犹如今日的协议离婚,这无疑在当时是民主的,体现了元代在女子婚姻教育上对女子独立自主权的保障。

  关于女子再嫁,元代尤其是在初期,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受蒙古族收继婚制度的影响,他们本无贞节观念,视女子再嫁是正常之事,不仅丈夫去世之后可以嫁人,即时丈夫活着的时候亦可以改嫁,因此在元朝初期女子婚姻教育很少强调从一而终、保持贞节。

  元律也多处和多次出现“别行改嫁”、“听离改嫁”等文字样式,而且当时还十分尊重女子本人意愿,听取其意见,任其自由选择,规定:“妇人夫亡,服阅守志并欲归宗者,听扩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元史》中也载:“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

  在改嫁之风普遍于社会的现象下,女子父母、公婆、亲友不仅反对女子守节,而且主动鼓励她们改嫁。《元史·列女传》记载丁从信妻李冬兒,信殁,父母呼归问之,曰:“汝年少居孀,又无子,何以自立,吾为汝再择婿何如?”又有尹氏,夫殒,姑母劝其再嫁他人,尹氏不肯,姑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

  可见改嫁之风盛行。到元中后期,随着理学思想的传播,蒙古族统治者逐渐认可中原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对女子改嫁在经济上做了一些限制,规定再嫁者之前的嫁妆由前夫之家做主。

  除此之外,还对妇女改嫁做了时间上的限制,若女子未终制而见后夫、媒人等,在依服内成亲者,都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罚之。在《元典章》法律条文中还出现“男有重婚之道,女无再醮之文,生则同室,死则同穴,古今之通义也。”的规定。

  可见,元中后期对女子再嫁有意限制,使改嫁之风有所收敛,但我们不可否认,女子再嫁仍是整个元代社会女子婚姻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结论

  元时期,女子多崇尚自由的婚恋,追求自己的终身幸福,想要把命运握在自己手中,女性的主体意识在这一时期有所觉醒。

  因为元代是由少数民族统治的,封建礼教的束缚有所松动,女子在爱情上较前代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和主动,爱情为主题的元杂剧《西厢记》、《倩女离魂》、《拜月亭》等,都表现出元代女子对美好婚姻和理想爱情的向往,她们果敢的的冲破封建伦理道德礼教的约束,大胆的去追寻自己所向往的婚姻和爱情。

  元代社会下层女子不仅要侍奉公婆,抚养孩子,还要参与生产劳动、养蚕纺织等,使家庭脱于窘迫的境界。她们亦渴求能对自己的命运做主,求得一丝身心的自由,因此她们不再像前代女性一味地顺从,而是开始反对封建礼教、家庭伦理的束缚,以及开始尝试对自己的夫君说“不”的权利。

  处于社会下层的青楼女子对自由的向往,爱与家庭的追求更强于其他阶层的女子,只要不是继续留在青楼,她们就心满意足,为了这微小的梦想,她们奋力去斗争,去争取。